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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时间:2026-05-18    发布者:华夏招生在线   点击率:939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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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院名称: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二)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四)学院地址:

1、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曙光南路一号(校本部)

2、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曙光南路十一号(数字智能产业学院)

(五)学院简介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是一所综合性职业院校,学院于2004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内蒙古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内蒙古自治区优质高等专科职业院校、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示范校、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易班共建高校、内蒙古工匠学院、内蒙古自治区"双高学校"建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示范性就业实训基地和职业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试验校。

(六)教学单位:学院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涵盖中职教育和成人函授教育。下设经济管理系、农学与马铃薯工程系、机电技术系、建筑技术系、畜牧兽医系、计算机信息工程系、学前教育系、综合能力教学部、马列教学部、体育教学部、附属中等专业学校等十一个 教学单位。

(七)工作原则: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书记、院长任主任,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和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部书记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五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院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学院统一录取。

第九条 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按分数清(即投档成绩从高到底)的原则安排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的考生,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已录取考生平均分最高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如平均分最高的剩余专业存在多个并列情况,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顺序的相似度进行确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按照每生5000元/年收取,住宿费按照每生1000元/年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教育厅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等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官网:https://www.ulvc.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ulvc.edu.cn/

咨询电话:0474- 8303456

监督电话:0474- 8303454

(电话接听时间为每个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分,下午14:30--17: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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