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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专科毕业生,颁发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历证书。学院地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高职园区学府路1号。 第三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主任组成的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审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指导、监督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处,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处处长兼任,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六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八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九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为105%。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第十一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十六条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官网为http://www.imtcme.edu.cn,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s://zs.imtcme.edu.cn,E-mail为:nmgjdzs@163.com,咨询电话为:0471-5279084、5279085、4596632,招生监督电话为:0471-5279012,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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